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
来源: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6日
一、《流动办法》的主要内容
《流贷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监管法规的系统性修订和完善。《流贷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另一方面,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
二、《流贷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流贷办法》希望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流贷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测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三是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四是在贷后管理上,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
《流贷办法》明确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四、《流贷办法》对贷款支付和贷后管理的要求
首先,《流贷办法》明确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主要由当事人约定。《流贷办法》规定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特别地,对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流贷办法》要求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其次,《流贷办法》进一步严格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二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三是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三,《流贷办法》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要求,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一是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二是要求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三是规定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合规风险部 夏济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