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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三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

来源: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6日

  为推动我国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有效提高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水准,银监会制定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固定资产贷款进行了规范。
    一、固定资产贷款的定义
    《办法》第3条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具体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43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个部分,《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以往和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系统性完善。其主要要点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办法》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银行业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办法》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个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

  第二,《办法》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银行业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能力。办法要求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办法还规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并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

  第三,《办法》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

  第四,《办法》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有助于提升信贷管理质量。由于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导向,银行业““重贷前、轻贷后””的现象普遍存在。《办法》要求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帐户的管理。

  第五,《办法》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有助于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慎监管的有关内容,《办法》规定对不按本《办法》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纪律处罚、罚款、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这些规定合理设定贷款业务的处罚类别,以便于督促银行业加强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银行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的水平。

  三、《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扩大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适用主体范围。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的范围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而《办法》规定贷款人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甚至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只要有资格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均是贷款人。 
    二是增加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办法》第19条补充和细化了借款人的义务,同时强调了借款人的承诺义务,即增加了合同保证条款。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三是完善了借款人的提款条件和方式。《办法》第21条规定了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第25条规定了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及支付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约定条件;第25条规定了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借款人恰当的提款条件是贷款人履行放款义务的前提,若贷款人发现借款人不符合提款条件,可视为借款人构成预期违约,此时贷款人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甚至采取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
     四是细化了贷款人贷后审查制度。为了弥补贷后监管的不足,《办法》特别要求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四、《办法》最大的特色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相对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来说的,所谓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办法》规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并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在固定资产贷款中,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原则上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此举意在银行完全控制贷款去向的局面,使银行更密切地参与到贷款过程中,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合规风险部    夏济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