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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业务

来源: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1日

        1、业务对象及基本条件:在我行服务区域内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法人。

        2、业务流程:客户申请→我行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订立协议。

        3、相关品种:

        (1)进口押汇:申请人无力按时对外付款时,可由开证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户取得短期的资金融通。客户申请叙做进口押汇须与我行签订《进口押汇总协议》,具体办理时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

        (2)出口押汇和贴现:我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全套的货权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客户出口交单后,凭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收汇有保障的单据向我行申请短期融资,客户可在从国外收汇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加速资金收转。

        (3)打包放款: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来源,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资金融通,主要用于生产或收购商品的开支及其他费用。有利于企业筹措资金、及早备货、按时出运。

        (4)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的购买信用证项下已经开证行承兑的汇票或本票,以向出口商提供融资业务。

        (5)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指在出口货款付款或赊销方式下,出口商在完成出口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后,向我行提交出口发票及其他运货单据,由我行提供部分应收货款融资,并以出口汇款项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