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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人民币法律、法规

来源: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2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或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