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四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新...
来源: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6日
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对同时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项目融资是属于固定资产贷款风险比较大的一类,所以单独把这一类列出来,项目融资需要遵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
项目融资是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资源开发等项目通行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多年的业务实践中也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做法和经验。随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的深入贯彻落实,大量项目建设需要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为及时总结这些较成熟做法和经验,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从而为贯彻落实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保驾护航,银监会适时出台了《指引》。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共二十二条,重点有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项目融资定义。项目融资是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二是明确识别、评估、管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的要求。为督促贷款人充分识别、评估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指引》将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按照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加以明确,并对贷款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降低、分散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和增加保证贷款人相关权益的措施。为保证贷款人在项目贷款担保、所投保商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指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同时,贷款人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四是进一步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求。除要求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外,进一步提出了根据贷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五是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管理。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点,要求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六是强调银团贷款原则。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三、《指引》与《固贷办法》的关系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引》立法依据之一,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内容均遵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等。这些风险特征使得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固定资产贷款,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其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因此,在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还需要专门制定《指引》。
(合规风险部 夏济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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